申请人:佛山市唐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76312号“唐典品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72843号“唐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程序及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会议室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撤销公告于2025年4月20日发布在第1932期《商标公告》中。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茶馆;餐厅;饭店;旅馆预订”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予以维持,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引证商标已经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裁定维持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经生效。因此,引证商标在备办宴席、茶馆等服务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茶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