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434477号“先那 xan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先那 xana 19434477

阅读:135817 2026-0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晟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琳 申请人因第19434477号“先那 xan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24076号决定,于2025年04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5]第W024076号决定认为…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晟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琳

  

  申请人因第19434477号“先那 xan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24076号决定,于2025年04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5]第W024076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于2021年7月16日至2024年7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有效的使用,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先那 XANA”微信服务号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3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5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其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5月6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4年7月16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5年3月5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三张微信截图,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或未涉及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不能证明申请人在第35类广告宣传、市场分析等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434477号“先那 xan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先那 xana 1943447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06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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