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958332号“春博”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春博 23958332

阅读:46815 2026-0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将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秀华 申请人因第23958332号“春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31522号决定,于2025年04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5]第W031522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将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秀华

  

  申请人因第23958332号“春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31522号决定,于2025年04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5]第W031522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于2021年8月7日至2024年8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哈尔滨玥涵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春博”是申请人及其名下公司推出的日化品牌,主要包括面膜、洁面乳、舒护霜、舒护水等多款产品。复审商标一直由申请人实际使用在产品包装盒上,在2021年至2024年间,哈尔滨玥涵商贸有限公司多次与广州腾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签订印刷合同,委托其印制“春博”标识的包装纸、纸盒、标贴、不干胶、瓶贴等产品,复审商标在包装盒上有着明显的标识体现。复审商标系申请人经营使用中的重点商标,自复审商标核准注册至今,一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持续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名下哈尔滨玥涵商贸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

  2、哈尔滨玥涵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腾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印刷合同;

  3、产品照片、备案设计文件;

  4、申请人与印刷厂家的微信沟通记录及部分付款记录;

  5、朋友圈截图及录屏;

  6、产品销售的视频图片;

  7、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监督检查登记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等商品上,其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4月20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4年8月7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5年3月25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其为哈尔滨玥涵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证据2、4显示申请人及哈尔滨玥涵商贸有限公司为购买方,该证据并非产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的销售证据,不能作为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证据3、5、6、7均未涉及第16类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等复审商品,不能证明申请人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未能体现标有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等商品已实际进入商业流通领域,上述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958332号“春博”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春博 2395833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06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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