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553053号“JAORIDAR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JAORIDARN 47553053

阅读:17819 2026-0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奕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02日对第47553053号“JAORIDAR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605003号“MICHAEL JORD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5…

  申请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奕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02日对第47553053号“JAORIDAR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605003号“MICHAEL JORD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55399号“AIR JORD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752571号“JORD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285533号“AIR JORD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在商标申请注册及使用中明显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注册、转让、续展等信息;2、申请人引证商标知名度及影响力的相关证据;3、在先案例;4、被申请人及其杨志荟名下的商标列表及被抄袭品牌介绍、电商平台经营信息及产品销售页面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工作服、婴儿裤(内衣)等商品上,于2021年2月14日获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三、四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已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子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由字母“JAORIDARN”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所含“JORDAN”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审理。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7553053号“JAORIDAR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JAORIDARN 4755305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06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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