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阿玛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众缘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7901637号“JB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714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传动轴轴承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35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陶瓷工业用机器设备(包括建筑用陶瓷机械);制砖机;陶匠用旋轮;橡胶工业用机器:切胶机;制瓦机;玻璃加工机;金属加工机械;输送机传输带”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器轴承托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输送机传输带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