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国都彭国际连锁机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7570647号“韩橱HANCH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围巾商品上的注册,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125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916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注册,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围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有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针织服装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针织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在非类似商品上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围巾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针织服装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