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考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华耀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21132号“yout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26011093号“御林军 YOUTHEN及图”商标、第16287681号“YOUEN”商标、第11212501号“YUTEN”商标、第27197982号“YOUTE HEAVY DUTY”商标、第4918046号“YOU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力轨道车、两轮机动车、电动运载工具、两轮手推车、自行车车胎、船、运载工具用行李架”商品,则引证商标三、五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二、四已被提出撤销申请,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在“自行车打气筒”商品上的注册,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力轨道车、两轮机动车、电动运载工具、两轮手推车、自行车车胎、船、运载工具用行李架”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我局对驳回决定中的该部分内容予以确认。申请人放弃上述商品后,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故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动自行车、自行车、自行车传动齿轮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的自行车、摩托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