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国都彭国际连锁机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7584736号“韩羽HanY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服装、鞋、袜、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仅保留针织服装、成品衣、帽、围巾商品上的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95591号商标、第50125517号商标、第153571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鞋、袜、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有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帽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非类似商品上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我局对申请商标在服装、鞋、袜、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针织服装、成品衣、帽、围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