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香云坊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恒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270300号“香云坊XIANGYUNF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香云坊”是申请人公司的主体名称,且于2017 年申请人已经申请注册了篆体字的“香云坊”商标,本次重新设计字体只增加了对应的拼音组合而成,商标实际含义没有任何变化,申请人具有“香云坊”商标在先权利,则申请商标的注册理应给予核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7744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标识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对其他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