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莉莉(原申请人:三杰食品工坊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881682号“CHIC·A·BO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核准已转让给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62337号商标、第232623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人黄莉莉。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与申请人名义一致,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在整体认读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13124号商标(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