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文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817258号“五哥WU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75295号、第58713775号、第79375031号、第15024248号、第34116410号、第76636182号、第33421428号、第1289036号、第53357647号、第18821112号、第186473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故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商标专用权宽展期内,仍为有效在先商标,且其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最终审理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一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