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美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翠芹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06日对第71887411号“LanGuiF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业务往来关系,被申请人完全知晓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名称。被申请人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行为完全是对于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模仿,也是对于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该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合法权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具有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在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造成市场混淆的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个体执照及信息截图、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聊天截图;申请人与仝超的聊天截图及转账截图;分店合同;抖音宣传及推广截图、微信朋友圈宣传截图;装修记录及费用;吊牌定制时间及记录;门店照片及顾客聊天截图、顾客购物小票、店铺监控截图、店铺零售分析及营业额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商标标识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经过使用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并与之形成较强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被申请人对其商标申请权的合法使用,并未侵犯申请人的任何在先合法权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被申请人有任何商业上的往来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被申请人合法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具有任何的主观恶意,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皮衣等商品上。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但其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具有该条款所指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即被申请人基于商事业务往来理应知晓申请人的商标。因此,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将争议商标或与争议商标近似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皮衣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从而与申请人形成紧密联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