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萌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尚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429351号“如果历史是一群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如果历史是一群喵”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识别为商标,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