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猇亭区奉带承商贸商行(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南昌益辉知识产权代理中心(个人独资)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117677号“明月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17703号“明月山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我局现已作出不予撤销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