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一智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三棵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7085596号“安心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9097号决定,于2025年04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7月24日至2024年7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部分发明专利、外观专利、软件著作权知识产权证书
2、项目采购合同及发票
3、过闸机器照片
4、海报照片
5、微信公众号文章截图
6、媒体报道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成都一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建筑物”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期限自2021年6月7日至2031年6月6日。2021年3月6日,复审商标权利人名义变更为申请人。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非金属建筑物”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证据1不是商标使用证据。证据2至6未涉及复审商品。综上,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