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203713号“今典门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今典门窗 72203713

阅读:48037 2026-0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今典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程丽娟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20日对第72203713号“今典门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高达35件毫无关联的商标来进行囤积,其名下的商标名称较为分散,各不相同。显然被申请人注…

  申请人:江苏今典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程丽娟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20日对第72203713号“今典门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高达35件毫无关联的商标来进行囤积,其名下的商标名称较为分散,各不相同。显然被申请人注册商标并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抢占社会公共资源、为了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相关品牌介绍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06月13日申请注册,2024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铝合金;金属锁(非电);门用金属附件;金属丝网;金属螺丝”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2203713号“今典门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今典门窗 7220371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04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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