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352499号“澜海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澜海湾 76352499

阅读:152371 2026-0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威海澜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15日对第76352499号“澜海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0938720号“海澜 HEILAN”商标、第20902157号“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威海澜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15日对第76352499号“澜海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0938720号“海澜 HEILAN”商标、第20902157号“海澜之家 HL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呼叫相近,外观上差异不大,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人的第3337135号“海澜之家 HEILAN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被评为著名商标及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3、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对公共利益及法律的权威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4、商标注册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复制摹仿他人注册商标,更不能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申请人在先商标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门店照片;

  2、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3、申请人43类商标注册列表;

  4、宣传销售证据;

  5、所获荣誉证书;

  6、在先维权案例。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被我局决定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我局于2025年5月7日刊登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养老院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澜海湾”与引证商标一“海澜 HEILAN”、引证商标二“海澜之家 HLA”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注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海澜之家”等未注册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申请人赖以知名的服装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主要解决的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证据,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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