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付越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07日对第67904138号“HELLEN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的“海澜之家 HLA”、“HEILAN”系列品牌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海澜之家 HLA”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077663号“HEILAN”商标、第35293994号“海澜”商标、第54888139号“HEILAN HOM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3、申请人及“海澜之家HLA”品牌所获荣誉;
4、年度报告;
5、宣传材料;
6、媒体报道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被我局决定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我局于2025年1月28日刊登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注册申请日及初步审定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风衣、服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均处于商标权专用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童装、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HELLENIA”与引证商标一“HEILAN”及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英文“HEILAN”在字母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海澜之家 HEILAN HOME及图”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