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北洋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190762号“尼山新六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61116号“尼山新六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审理决定在培训;家教服务;教育;辅导(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娱乐或文化目的提供用户评价、为娱乐或文化目的提供用户排名、为娱乐或文化目的提供用户评级、综艺表演、现场表演展示、在演出场馆提供戏剧表演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娱乐或文化目的提供用户评价、为娱乐或文化目的提供用户排名、为娱乐或文化目的提供用户评级、综艺表演、现场表演展示、在演出场馆提供戏剧表演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