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凌空天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049076号“YUNX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1038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件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灌装服务;快递服务;商品包装;货物运输;运载工具故障牵引服务;汽车出租;货物贮存;潜水服出租;给水”服务上的注册已被决定撤销并公告,在“安排旅行”服务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认读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行预订”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旅行预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