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职岗通求职(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茗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887861号“职岗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根据企业与服务内容相结合所独创,设计灵感和表达含义独具创新,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等。综上,申请人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职岗通”使用在指定的“教育”等全部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商标的审查受到其形成时间、形成环境、在案证据情况等多种因素影响,其他商标的申请、审查、核准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性,亦不能成为本案定案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