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从长计议(德清)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139990号“一座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374028号、第763393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营养食物;婴儿食品”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故在其余复审商品上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主要呼叫部分“一座城”属于日常用语,相关公众不易将申请商标整体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