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思念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蒙阴轻松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30日对第42483522号“思念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思念”系申请人企业字号和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在速冻食品行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第1773592号“思念SYNEAR及图”商标、第3472658号“思念SYNEAR及图”商标、第6283791号“思念SYNEAR及图”商标、第12838388号“思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第3494022号“思念SYNEAR及图”驰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恶意抄袭和摹仿,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损。3、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4、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明知申请人在先字号和商标的存在而进行摹仿,明显具有不正当目的。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额依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介绍、所获荣誉、品牌排行榜、审计报告、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人次报告、受保护记录、主体资格证明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糖;蜂蜜;糕点;月饼;谷类制品;米;面粉;调味品”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8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五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蜂蜜、元宵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五在我局管理案件中被认定在饺子、元宵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对此我局认为,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原则及个案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在先字号权。本案争议商标与其字号“思念”在隔离观察的状态下容易导致混淆误认,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还达不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企业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