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之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690033号“BAOSIGH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类服务上的第78765152号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其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并生效。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