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150482号“太极上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44818号、第216958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未稳定,请求暂缓审理。在先已有其他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公示证明、网页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撤销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 故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动物寄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他服务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除“会议室出租;养老院”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服务上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