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双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精英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789971号“徽风皖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9705号“皖韵”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满一年已失效,第81448319号“剐酒大师徽风皖韵”商标经驳回复审审理决定被驳回注册申请,上述两件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