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清华大学
委托代理人:北京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019770号“丘成桐数字科学中心 YAU MATHEMATICAL SCIENCES CE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00835号“YAU”商标、第41417405号“雅莜YAU”商标、第13904463号图形商标、第17301298号“首茂及图”商标、第27901194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646861号图形商标、第427811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九)在创意来源、构成要素、颜色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431803号“丘成桐”商标、第80361184号“丘成桐少年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为“丘成桐”先生所有,“丘成桐”先生已授权申请人注册和使用申请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可以共存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在相关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清华大学丘成桐数学科学中心简介;卡拉比-丘流形简介;丘成桐先生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的声明书(经公证)。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九整体具有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本的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此外,申请人虽提交了丘成桐先生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的声明书,但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构成近似,仍存在混淆相关公众的可能性,故我局对上述同意声明书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