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董忠峰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21日对第29928037号“威翔稻花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396938号“稻花香”商标、第4887035号“稻花香”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且核定商品存在密切关联与重合度,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稻花香”的抄袭、摹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在先裁决文书、引证商标信息、产品照片等、相关报道、行业排名情况、审计报告、引证商标驰名批复及中华老字号证书、荣誉资料、广告宣传资料、销售资料、其他相关证据等的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9日申请注册,2020年5月7日经异议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的“稻花香”商标于2005年12月30日被我局在商标驰字[2005]第112号批复中认定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174425号《关于第29524872号“乔府稻花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白酒商品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保护。在先多份行政判决书及我局在先裁定书对申请人本案引证商标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白酒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稻花香”文字,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一核定使用的白酒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为密切的关联。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综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引证商标一予以保护,根据按需认定原则,本案对引证商标二是否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不属于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可适用的条款。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