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泓展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创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507472号“和小熊冬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所指定的商品上,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能够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使用。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网络销售情况等证据的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和小熊冬眠”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能够对商品来源进行区分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因使用而取得具有商标识别作用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