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4954731号“YT Plus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YT Plus + 84954731

阅读:104309 2026-03-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吉跃潭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954731号“YT Plus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63776号“yPLUS+++”商标、第16142044号“yPLUS++…

  申请人:安吉跃潭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954731号“YT Plus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63776号“yPLUS+++”商标、第16142044号“yPLUS+++”商标、第44763253号“yplus”商标、第8780295号“原廷 YT及图”商标、第48761056号“Y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构成、外观、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名片图片、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志,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4954731号“YT Plus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YT Plus + 8495473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00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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