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一视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0298244号“益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截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31130号商标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54233号、第20254842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故上述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