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栢特薇(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32930号“蜜丝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769515号“蜜思婷”商标、第64571630号“蜜思婷”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裁定予以宣告无效,并刊登了无效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