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株洲康美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正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192375号“康美尔乐KANGMEI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841361号“K康尔乐”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