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矩阵(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16333号“CYTOPORT 矩阵生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219743号“矩阵生活”商标、第32809078号“矩阵动力”商标、第32815373号“矩阵动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注销,企业主体已经不存在,亦无权利义务承受主体,引证商标一已不会进入流通领域。申请人已经注册了系列商标,申请商标是其延续性申请注册。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美容霜;非医用按摩凝胶;化妆用胶原蛋白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同一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注销并不当然视为引证商标一已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