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自然堂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藏凌云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自然堂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藏凌云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3期《商标公告》第74612152号“雪域美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雪域美朵”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面奶;洁肤乳液;洗澡用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785724号“雪域精粹”、第10530895号“雪域”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护发素;洗面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较为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12152号“雪域美朵”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