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162515号“鸭恋虾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鸭恋虾及图 76162515

阅读:102240 2026-03-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唐冬梅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想创意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勇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7日对第76162515号“鸭恋虾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中鸭子、虾图形及文字“鸭”、“虾”系餐饮行业常用原料,使用在核定服务上,系对…

  申请人:唐冬梅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想创意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勇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7日对第76162515号“鸭恋虾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中鸭子、虾图形及文字“鸭”、“虾”系餐饮行业常用原料,使用在核定服务上,系对核定服务的内容及所用原料的直接描述,缺乏显著性。2、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及使用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易产生不良影响。3、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具有不正当抢占公共资源,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和商标注册秩序的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网络搜索结果;

  2、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具有显著性。2、争议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具有真实的使用目的,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商标信息资料;

  2、甘肃杨大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信息资料;

  3、网络资料;

  4、被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5、相关荣誉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01月0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07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中餐厅;自助餐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食物雕刻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整体组合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具有一定的显著特征,应可区分服务来源。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2、争议商标对其核定使用服务项目的属性不具有直接描述性,应不致对相关公众的认知造成误导。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3、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6162515号“鸭恋虾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鸭恋虾及图 7616251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99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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