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冬梅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想创意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勇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7日对第18939714号“鸭恋虾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中鸭子、虾图形及文字“鸭”、“虾”系餐饮行业常用原料,使用在核定服务上,系对核定服务的内容及所用原料的直接描述,缺乏显著性。2、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及使用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易产生不良影响。3、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具有不正当抢占公共资源,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和商标注册秩序的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网络搜索结果;
2、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具有显著性。2、争议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会产生不良影响。3、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具有真实的使用目的,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商标信息资料;
2、甘肃杨大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信息资料;
3、网络资料;
4、被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5、相关荣誉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张红琴于2016年0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0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自助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茶馆;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服务上,于2024年03月13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规定的内容可以结合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整体组合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具有一定的显著特征,应可区分服务来源。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2、争议商标对其核定使用服务项目的属性不具有直接描述性,应不致对相关公众的认知造成误导。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3、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