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众安寿ZHONG AN SHOU 80201075

阅读:81131 2025-1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旭轩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旭轩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0期《商标公告》第80201075号“众安寿ZHONG AN SH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

  异议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旭轩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旭轩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0期《商标公告》第80201075号“众安寿ZHONG AN SH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众安寿ZHONG AN SHO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耐磨金属;金属水管;金属建筑材料;小五金器具;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保险箱(金属或非金属);金属标志牌;拴牲畜的链子;普通金属艺术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316944号“众安”、第23896785号“众安保险 ZHONGAN INSURANC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事故保险承保;保险承保”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方式上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在先注册的第12685701号“众安”、第13315568号“众安保险及图”商标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201075号“众安寿ZHONG AN SHO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众安寿ZHONG AN SHOU 8020107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9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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