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5258269号“禾风源 禾 HEFENG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禾风源 禾 HEFENGYUAN及图 85258269

阅读:159996 2026-03-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张家口宏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速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258269号“禾风源 禾 HEFE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79986号“HEFENGYUAN及图”商标、第33510…

  申请人:张家口宏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速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258269号“禾风源 禾 HEFE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79986号“HEFENGYUAN及图”商标、第33510341号“禾枫源”商标、第48872609号“禾枫源及图”商标、第54410696号“禾峰源”商标、第82975178号“禾丰源及图”商标、第19400608号“禾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禾风源”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以肉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前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以蔬菜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前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存在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以蔬菜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5258269号“禾风源 禾 HEFENG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禾风源 禾 HEFENGYUAN及图 8525826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99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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