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405880号“SKY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KYAI 79405880

阅读:123412 2026-03-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天鹰治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05880号“SKY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5177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审理决定在临床试验;医学研究;开发医药制剂和药品;药品的研究和开发;药物开发服务…

  申请人:天鹰治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05880号“SKY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5177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审理决定在临床试验;医学研究;开发医药制剂和药品;药品的研究和开发;药物开发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671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理决定在生物学研究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在技术研究等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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