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鹰治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05880号“SKY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5177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审理决定在临床试验;医学研究;开发医药制剂和药品;药品的研究和开发;药物开发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671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理决定在生物学研究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在技术研究等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