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HCS
委托代理人:德尼梅尔(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35123号“GARDEN 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528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7836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246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84377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84138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3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COLLECTION”在牛津词典的释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含义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