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亚拓界方舟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247201号“TOJAY AR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373498号“BLOPA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090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4158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9282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95748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384664号“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13571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166082号“JYZ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0192340号“SO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显著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构成要素等方面具有较大差距,不构成近似商标。另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八、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至七的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上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机械研究;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科学研究;科学研究的咨询;汽车设计;汽车外观设计;工业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技术研究;计算机系统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气象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气象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