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萌麓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952984号“小梦鹿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108708号“小梦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305601号“梦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含义、呼叫上具备可区分性,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申请人营业执照。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小梦鹿AI”与引证商标一、二“小梦露”“梦鹿”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上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学习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电视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