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235777号“RS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SR 73235777

阅读:92145 2026-03-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荣耀终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3235777号“RS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99251号商标、第8510770号商标、第21631196号商标、第28775977号商标、…

  申请人:荣耀终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3235777号“RS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99251号商标、第8510770号商标、第21631196号商标、第28775977号商标、第31170868号商标、第329700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至五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至五现为失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电视机、耳机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扬声器音箱、电视机、耳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3235777号“RS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SR 7323577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96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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