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660554号“β法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β法则 80660554

阅读:92122 2026-03-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康师傅饮品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5]第0000214188号《关于第80660554号“β法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2673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

  申请人:康师傅饮品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5]第0000214188号《关于第80660554号“β法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2673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6211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已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并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权利人在注销前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因其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我局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鉴于本院系在采纳申请人诉讼阶段提交证据基础上作出的认定,故相关案件受理费仍应由申请人负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2类碳酸无酒精饮料等商品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0660554号“β法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β法则 8066055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96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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