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楠
委托代理人:四川酷小二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2805257号“共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353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686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撤销其在糕点;调味品;面条;食用淀粉;魔芋粉商品上的注册,现为核定使用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在非类似商品上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