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瑞晨
委托代理人:中知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491497号“今日甜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1729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人已于2022年08月12日注销登记,该商标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工商登记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所有人已被注销的情形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已失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