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湛江市参珠林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上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309796号“叁珠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0796058号商标、第80781702号商标、第85135088号商标、第851390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人已出具共存协议。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协议及引证商标权利人营业执照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及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在商标申请注册审查程序已被依法驳回,相关决定已生效,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各自指定或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区分。
另,关于引证商标一、二、四权利人于本案中出具商标共存声明书,认可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我局对此认为,注册商标虽为私权,但其同时亦涉及公众利益。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构成近似商标,从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情况下,即使引证商标一、二、四权利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亦不能否认其可能会对相关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故我局对该共存协议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