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市庐阳区榴念蛋糕店(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05995号“榴一夏LIUYIX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20335号“榴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470110号“榴恋一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申请注册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