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薛业胜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朗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424976号“有斛同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和识别性,经长期使用已在消费者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其显著特征也更加突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属于法律禁止性条款,相关标志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6日